序号 | 3 | 发言日期 | 113/05/03 | 发言时间 | 17:31:11 |
发言人 | 于志强 | 发言人职称 | 资深特别助理暨营运长 | 发言人电话 | 037-586896 #10019 |
主旨 |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驳回投保中心于108年提起之民事 求偿诉讼 | ||||
符合条款 | 第 2 款 | 事实发生日 | 113/05/03 | ||
说明 |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下称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其他当事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08年度金字第5号 4.事实发生日:113/05/03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投保中心以本公司民国103年第3季及第4季之财报不实为由, 于民国108年代投资人提起团体诉讼,请求本公司与其董事及其他当事人共同赔偿 投资人损害新台币685,570,837元及法定利息。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判决「原告之诉及 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6.处理过程:当事人于审理过程中均依法进行答辩。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正常,本案判决对本公司财务业务 无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