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3发言日期  113/05/03发言时间  17:31:11
发言人  于志强发言人职称  资深特别助理暨营运长发言人电话  037-586896 #10019
主旨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驳回投保中心于108年提起之民事
求偿诉讼
符合条款  第 2 款 事实发生日  113/05/03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下称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其他当事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08年度金字第5号
4.事实发生日:113/05/03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投保中心以本公司民国103年第3季及第4季之财报不实为由,
于民国108年代投资人提起团体诉讼,请求本公司与其董事及其他当事人共同赔偿
投资人损害新台币685,570,837元及法定利息。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判决「原告之诉及
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6.处理过程:当事人于审理过程中均依法进行答辩。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正常,本案判决对本公司财务业务
无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