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4發言日期  113/03/13發言時間  16:54:14
發言人  于志強發言人職稱  資深特別助理暨營運長發言人電話  037-586896 #10019
主旨
 投保中心請求解任本公司董事職務上訴事件,最高法院宣判
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院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3/1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潘健成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
4.事實發生日:113/03/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於108年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第1項第2款,主張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潘建成先生有不適宜
  擔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其董事職務。
  案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
  投保中心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宣示判決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
  截至公告時間為止,當事人尚未收到本案判決書,將待收到後,
  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
  本案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