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14/01/15 | 發言時間 | 18:09:36 |
發言人 | 于志強 | 發言人職稱 | 資深特別助理暨營運長 | 發言人電話 | 037-586896 #10019 |
主旨 | 投保中心108年對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提起民事解任董事 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宣判 | ||||
符合條款 | 第 2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01/15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潘健成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14/01/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於108年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主張本公司前任董事長 潘健成先生有不適宜擔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其 董事職務。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宣判潘健成先生擔任群聯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職務,應予解任。 6.處理過程:當事人將於收到本案判決書後與律師討論並上訴 最高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 本公司執行長潘健成先生已於110年卸任本公司董事長暨董事 職務。本案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