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2發言日期  114/11/24發言時間  17:58:45
發言人  于志強發言人職稱  資深特別助理暨營運長發言人電話  037-586896 #10019
主旨
 投保中心108年對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提起民事解任董事之訴
,經最高法院宣判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4/11/2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潘健成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台上字第859號
4.事實發生日:114/11/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於108年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第1項第2款,主張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潘健成先生有不適宜擔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訴
  請裁判解任其董事職務。台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月15日宣判潘健成先生擔任群聯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職務,應予解任。本公司不服並上訴最高法院,今最高法院宣判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當事人於審理過程中均依法進行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
  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