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4 | 發言日期 | 113/03/13 | 發言時間 | 16:54:14 |
發言人 | 于志強 | 發言人職稱 | 資深特別助理暨營運長 | 發言人電話 | 037-586896 #10019 |
主旨 |
投保中心請求解任本公司董事職務上訴事件,最高法院宣判
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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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2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03/13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潘健成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 4.事實發生日:113/03/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於108年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第1項第2款,主張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潘建成先生有不適宜 擔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其董事職務。 案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 投保中心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宣示判決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 截至公告時間為止,當事人尚未收到本案判決書,將待收到後, 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 本案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