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3发言日期  114/01/15发言时间  18:09:36
发言人  于志强发言人职称  资深特别助理暨营运长发言人电话  037-586896 #10019
主旨
 投保中心108年对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长提起民事解任董事
之诉,经台湾高等法院宣判
符合条款  第 2 款 事实发生日  114/01/15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长潘健成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1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号
4.事实发生日:114/01/15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投保中心于108年依证券投资人及期货
交易人保护法第10条之1第1项第2款,主张本公司前任董事长
潘健成先生有不适宜担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诉请裁判解任其
董事职务。台湾高等法院今日宣判潘健成先生担任群联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职务,应予解任。
6.处理过程:当事人将于收到本案判决书后与律师讨论并上诉
最高法院。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正常。
本公司执行长潘健成先生已于110年卸任本公司董事长暨董事
职务。本案判决对本公司财务业务无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