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4/01/20
2.发行期间:
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二年内发行,得视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发行
,实际发行日期授权由董事长订定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一)认股权人以本公司及国内外从属公司编制内全职正式员工为限(所称「从属公司」
,系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7年12月27日金管证发字第1070121068号函释
规定)。
(二)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所得认股权之数量,将参酌员工之年资、职等、工作
绩效考核、整体贡献及特殊功绩等因素拟定分配标准,由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核
定后,提报董事会同意。如认股权人具本公司经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员工身
分者,应先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认股权人非具本公司
经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员工身分者,应先提报审计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
事会决议。
(三)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60条之9规定,发行人依募集与发行有
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
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加计认股权人累计取得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千分之三,且加计本公司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
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
认购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一。但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专案核准者,单一员工取得员工认股权凭证与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
得不受前开比例之限制。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发行总额为2,000,000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股数为1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
规定须买回之股数: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2,000,000股。
7.认股价格:认股价格以不低于发行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盘价订定之。
8.认股权利期间:
(一)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为四年,不得转让、质押、赠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处
分,但因继承者不在此限。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可按
下列时程及比例行使认股权。
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 可行使认股权比例(累计)
届满2年 50%
届满3年 100%
(二)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遇有重大违反劳动契约、聘雇合约或本
公司管理规章等事由时,本公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注
销。
9.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认股权人如因自愿离职、留职停薪、退休、死亡、受职业灾害残疾或死亡者、
资遣或解雇、调职时,应于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内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愿离职:
已具认股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离职日起一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
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
于离职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二)留职停薪:
已具认股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留职停薪日起一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
其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于复职后恢复权益,惟认股权行使期间应依留职
停薪期间往后递延,而递延期间仍以本条第(二)项所定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
为限。
(三)退休:
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时,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惟该认股权利,
应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六个
月内行使之,至迟不得晚于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
(四)死亡:
已具认股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继承人自认股权人死亡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认股
权,至迟不得晚于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当
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五)受职业灾害致残疾或死亡:
(1)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时,
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惟该认股权利,应自离职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
届满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六个月内行使之,至迟不得晚于认股权
凭证之存续期间。
(2)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时,继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认股权利。惟该认股权利,应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之
日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六个月内行使之,至迟不得晚于认股权凭证之存续
期间。
(六)资遣或解雇:
已具认股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资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一个月内行使认股
权利,惟至迟不得晚于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
视同放弃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自资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即视
为放弃认股权利。
(七)调职:
如认股权人主动申请调职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关系企业公司时,其认股权凭证
应比照离职方式处理。如应本公司要求而调职者,经本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之
人核定须转任本公司国内外从属公司之认股权人,其已授予认股权凭证之权利
义务均不受转任之影响。
(八)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若未能于上述期限内行使认股权者,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九)其它终止雇佣关系: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约定之终止雇佣关系或雇佣关系调整,依本条第二项所规
定之权利期间及权利行使时程行使认股权利。
(十)其他非属上列原因或实际依照前揭各款规定执行时必须依相关法令进行调整时,
授权董事长依实际状况个别订定或调整之。
(十一)放弃认股权利之认股权凭证处理方式:
对于放弃认股权利之认股权凭证,本公司将予以收回注销不再发行。
11.其他认股条件:无。
12.履约方式:本公司以发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认股价格之调整:
(一)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除本公司所发行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之各种有
价证券换发普通股股份或因员工酬劳发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发生变动时(即包含以募集发行或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盈余转增资、
资本公积转增资、公司合并或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股票分割及办理现
金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等),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之(计算至新
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系因股票面额变更致已发行普通股股份
增加,于新股换发基准日调整之,但有实际缴款作业者于股款缴足日调整之
。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
〔已发行股数+(每股缴款金额×新股发行股数) ÷每股时价〕÷
〔已发行股数+新股发行股数〕
股票面额变更时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股票面额变更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股票面额变更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1)「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含已办理完成之私募普通股),
不含已缴纳之股款缴纳凭证及债券换股权利证书之股数,但应扣除本公司买回
惟尚未注销或转让之库藏股股数。
(2)「每股缴款金额」如系属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则其缴款金额为零。
(3)本公司与他公司合并时,增资新股每股缴款金额为合并基准日前第四十五个营
业日起连续三十个营业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盘价。
(4)遇有调整后认股价格高于调整前认股价格时,则不予调整。
(5)调整后认股价格如低于普通股股票面额时,以普通股股票面额为认股价格。
(6)上述每股时价之订定,应以除权基准日、订价基准日或股票分割基准日之前一
、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准。
(7)倘非前述所列举之股份变动情形时,则授权董事会(长)决议调整与否。
(8)遇有须调整认股价格之情事,依上述公式调整,并经董事长核定,无须再送
董事会决议。
(二)认股权凭证发行后,本公司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时,认股价格应于除息基
准日依下列公式调整之(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1-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
比率)
(1)上述每股时价之订定,应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个营
业日择一计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准。
(2)遇有同时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余转增资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时,则
先依现金股利金额调整认股价格后,再依股票股利金额调整认股价格。
(三)认股权凭证发行后,如遇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于减资
基准日依下列公式计算其调整后认股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
拾五入),如系因股票面额变更致普通股股份减少,于新股换发基准日调整
之。
(1)减资弥补亏损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 × (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注) ÷
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2)现金减资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1-每股退还现金金额占换发新股票前最
后交易日收盘价之比率)〕×(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 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
股数)
(3)股票面额变更时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 调整前认股价格×(股票面额变更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注)
÷股票面额变更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注: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包括已发行普通股及私募股份之总数,并减除本公司买回
但尚未注销或转让之库藏股普通股股数。
14.行使认股权之程序:
(一)认股权人除遇第九条对认股权行使之限制及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外,得依本办法
行使认股权利,并填具「认股请求书」,向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提出认股申请
,于递送时即生认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请撤销。
(二)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受理认股之请求后,通知认股权人于期限内缴纳股款至指
定银行,认股权人未于缴纳期限内缴足股款,则视同放弃认股权利。
(三)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确认收足股款后,将员工认购之股数及员工姓名登载于
本公司股东名簿,且经认股权人出具集保帐号,并于五个营业日内以集保划拨
方式发放之。
(四)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认股权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柜(市)买卖。
(五)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记之主管机关申请资本额变更登记一次。
15.认股后之权利义务:
依本办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权利义务与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认股权人依本办法
所认购之股票其相关之税赋按当时中华民国之税法规定办理。
16.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NA
17.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8.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一)认股权行使之限制
本公司所发放予员工之认股权凭证,每年度于以下期间不得行使认股权:
(1)当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之法定停止过户期间。
(2)本公司无偿配股停止过户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过户日
前十五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办理减资之减资基准日起至减资换发
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3)「决定当年度之合并基准日之董事会」召开后至当年度合并基准日前之期间;或
「决定当年度之分割基准日之董事会」召开后至当年度分割基准日前之期间;或
「决定当年度之有偿配股基准日之董事会」召开后至当年度有偿配股基准日前之
期间。
(4)其它依事实发生之法定停止过户期间。
(二)保密规定
认股权人经授予认股权凭证后,应遵守保密规定,除法令或主管机关要求外,
不得泄露被授予之认股权凭证相关内容及数量,若有违反之情事,依本办法第
五条第二项第二款办理。
(三)实施细则
个别认股权人被授予认股权凭证之数量、认股权凭证之行使、认股缴款、换发
股票等事宜之相关作业及各该作业时间,将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认股权人。
(四)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1)本办法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后通过,
并报经主管机关申报后生效,实际发行前修改时亦同。本公司并授权董事长于案
件审查期间因应主管机关要求可修订本发行及认股办法,惟嗣后仍须提董事会追
认后始得发行。
(2)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或主管机关之要求办理。
1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