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4/07/14
2.原公告申报日期:112/11/07
3.简述原公告申报内容:
(1)本公司民国112年11月7日董事会通过并公告「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
转换办法」。
(2)办法修订前内容如下:
九、转换期间
债券持有人自本转换公司债发行满三个月之翌日(113年4月24日)起至到期日(118年1月
23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暂停过户期间;(二)本公司无偿配股停止过户日、现金股
息停止过户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过户日前十五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之
期间;(三)办理减资之减资基准日起至减资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办理股
票变更面额之停止转换起始日至新股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请求转换之外
,得随时透过原交易券商转知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保公司
」)向本公司之股务代理机构请求依本办法将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并依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前项变更面额之停止转换起始日系指向经济部申请变更登记之前一个营业日。发行公司
并应于该起始日前四个营业日公告停止转换期间。
4.变动缘由及主要内容:
(1)依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4年5月5日金管证发字第1140382105号函规定,修订本公
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让办法」,转换公司债持有者不受股东常会
及股东临时会停过期间转换限制,以提升投资人权益。
(2)办法修订后内容如下:
九、转换期间
债券持有人自本转换公司债发行满三个月之翌日(113年4月24日)起至到期日(118年1月
23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过户期间;(二)本公司无偿配股停止过户日、现金股
息停止过户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过户日前十五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之
期间;(三)办理减资之减资基准日起至减资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办理
股票变更面额之停止转换起始日至新股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请求转换之
外,得随时透过原交易券商转知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保公
司」)向本公司之股务代理机构请求依本办法将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并依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前项(一)普通股依法停止过户期间不得转换之限制,不包括股东常会及股东临时会之停
止过户期间。
第一项变更面额之停止转换起始日系指向经济部申请变更登记之前一个营业日。发行公
司并应于该起始日前四个营业日公告停止转换期间。
5.变动后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无
6.其他应叙明事项: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让办法」
修订后,将于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告相关资讯,债权人得于公告日后30日向本公司提出
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