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
内容:依群联二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4年12月24日至115年01月22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内容:依群联二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一)、依本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简称: 群联二 ,代码:
82992 )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转换公司债发行满三个月后翌日(113年4月24日)起至发行
期间届满前四十日(117年12月14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連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转
换价格达百分之三十(含)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三十日期满
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发信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
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第九条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
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
司债之债券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赎回价格订为本转换公司债面额,以现金收回其
全部债券,并函请柜买中心公告。本公司执行收回请求,应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八个营业日
内按债券面额以现金赎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转换公司债。
(二)、本转换公司债赎回权行使相关资讯规定如下:
1、债券收回价款:每张按债券面额100,000元,以现金赎回债券面额。
2、挂号寄发债券收回通知书日期:114 年12 月24日。
3、转换债收回基准日:115年1月22日。
4、转换债终止上柜买卖日:115年1月23日。
5、债券收回期间:114年12月24日至115年1月22日,因本债券为无实体发行,故请自
114年12月23日至115年1月21日止向往来证券商办理赎回手续,逾期恕不受理。
(三)、债券收回程序:
1、本转换债采无实体发行,请检附以下文件至原交易券商办理债券赎回手续,由交易券商于
收件后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提出申请,于送达时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请撤销。
(1)『有价证券转(交)换/买(赎/卖)回/注销/认股/覆约/兑回帐簿划拨作业申请书』127表单
(注明赎回)(可由各券商取得),并加盖集保帐户印鉴。
(2)证券存折。
2、债券收回之相关税赋暨利息所得扣取补充保费:因本次收回无利息补偿,故不适用。
3、转换债价款发放日:115年2月3日,采汇款方式拨入债权人留存于交易证券商之款项划
拨帐号将收回价款扣除汇费后,以汇款方式支付各债券持有人。
4、债权人若已将持有之转换公司债申请转换或出售,则本通知书自动无效。
5、如债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赎回权,拟请求将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普通股,最迟应于
115年1月26日前至往来证券商办理转换手续。
6、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包括地址及电话): 宏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四段236号3楼,电话:(02)2326-8818
警语:请投资人注意,具有请求转换资格者,如未于115年1月26日前以书面至往来证券
办理请求转换普通股,本公司将按面额计算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