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2 | 发言日期 | 114/11/24 | 发言时间 | 17:58:45 |
| 发言人 | 于志强 | 发言人职称 | 资深特别助理暨营运长 | 发言人电话 | 037-586896 #10019 |
| 主旨 | 投保中心108年对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长提起民事解任董事之诉 ,经最高法院宣判 | ||||
| 符合条款 | 第 2 款 | 事实发生日 | 114/11/24 | ||
| 说明 |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长潘健成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14年度台上字第859号 4.事实发生日:114/11/24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投保中心于108年依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第10条之1 第1项第2款,主张本公司前任董事长潘健成先生有不适宜担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诉 请裁判解任其董事职务。台湾高等法院于114年1月15日宣判潘健成先生担任群联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职务,应予解任。本公司不服并上诉最高法院,今最高法院宣判 原判决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6.处理过程:当事人于审理过程中均依法进行答辩。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正常,本案判决对本公司财务业务 无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