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2发言日期  114/11/24发言时间  17:58:45
发言人  于志强发言人职称  资深特别助理暨营运长发言人电话  037-586896 #10019
主旨
 投保中心108年对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长提起民事解任董事之诉
,经最高法院宣判
符合条款  第 2 款 事实发生日  114/11/24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长潘健成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14年度台上字第859号
4.事实发生日:114/11/24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投保中心于108年依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第10条之1
  第1项第2款,主张本公司前任董事长潘健成先生有不适宜担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诉
  请裁判解任其董事职务。台湾高等法院于114年1月15日宣判潘健成先生担任群联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职务,应予解任。本公司不服并上诉最高法院,今最高法院宣判
  原判决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6.处理过程:当事人于审理过程中均依法进行答辩。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正常,本案判决对本公司财务业务
  无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