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3/06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之规定择定特定人,
并以策略性投资人为限。
4.私募股数或张数:本次私募普通股总额不超过18,000,000股。
5.得私募额度:本次私募普通股总额不超过18,000,000股。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前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
较高者之八成五订定之: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
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
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实际定价日及实际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依前述订
价依据视日后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
(3)本次私募价格之订价方式系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
定,并考量公司未来展望以及私募有价证券之转让时点、对象及数量均有严格限制
,且三年内不得洽办上柜挂牌,流动性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价格之订定应属合
理,对股东权益不致有重大影响。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
本次私募普通股将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一次或二次办理。
(1)办理次数:分一次办理
资金用途:寻求与国内外产业大厂进行产品技术合作、市场业务合作或策略联盟机
会,同时充实营运周转金及因应公司长期营运发展所需。
预计达成效益:降低公司之经营风险,强化财务结构,提升本公司未来营运绩效之
效益。
(2)办理次数:分二次办理
资金用途:二次皆为寻求与国内外产业大厂进行产品技术合作、市场业务合作或策
略联盟机会,同时充实营运周转金及因应公司长期营运发展所需。
预计达成效益:二次皆为降低公司之经营风险,强化财务结构,提升本公司未来营
运绩效之效益。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考量资本市场状况、发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筹资时效性及可行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
年内不得自由转让之限制等因素,较可确保并强化与策略合作伙伴间更紧密的长期合
作关系,故本次不采用公开募集而拟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不适用。
11.参考价格:不适用。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适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权利义务原则上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证券交易法
第43条之8规定,除依该条文规定之转让对象及条件外,原则上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
日起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本公司于交付日起满三年后,拟依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
,先取具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核发符合上柜标准之同意函,再向主管机关申报补办本次
私募普通股公开发行及申请上柜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柜普通股
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柜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柜普通股未达5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普通股计划之主要内容,包括实际私募股数、实际私募价格、应募人之
选择、基准日、发行条件、计划项目、资金用途及进度、预计产生效益及其他相
关事宜等,暨其他一切有关发行计划之事项,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
况调整、订定及办理,未来如因法令变更或主管机关要求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
或因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时,亦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除上述授权范围外,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签署、
商议、变更一切有关私募普通股之契约及文件,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发行
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