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4 | 发言日期 | 113/03/13 | 发言时间 | 16:54:14 |
发言人 | 于志强 | 发言人职称 | 资深特别助理暨营运长 | 发言人电话 | 037-586896 #10019 |
主旨 |
投保中心请求解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上诉事件,最高法院宣判
原判决废弃,发回高院
|
||||
符合条款 | 第 2 款 | 事实发生日 | 113/03/13 | ||
说明 |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长潘健成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最高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12年度台上字第841号 4.事实发生日:113/03/13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投保中心于108年依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第10条之1 第1项第2款,主张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长潘建成先生有不适宜 担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诉请裁判解任其董事职务。 案经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投保中心之诉, 投保中心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宣示判决主文 「原判决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6.处理过程: 截至公告时间为止,当事人尚未收到本案判决书,将待收到后, 委请律师依法处理。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正常, 本案判决对本公司财务业务无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