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察局103年青春專案-預防犯罪宣導
網路篇
一、 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雖然並未指名道姓,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例如:該對象之住所、於何處從事工作、發表或是回應哪篇文章等足以使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仍有可能構成犯罪。
二、 網路發言應謹慎,不要任意發表不當言論或行為,避免誤觸法網或引起社會恐慌;網路易衍生犯罪行為有:
(一) 於網路登載恐嚇公眾生命、身體、財產言論、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等不當言論,觸犯刑法妨害秩序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期。
(二) 散佈或販賣猥褻圖片、影帶,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散佈或刊登性交易訊息之行為者,觸犯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29條)。
(三) 竊取遊戲帳號、虛擬寶物、裝備、貨幣等、以詐術騙取玩家遊戲裝備者,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
(四) 指摘傳述不實言論、以不雅或三字經謾罵他人、冒用他人名義發表不實言論、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或惡搞者,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五) 網路上販賣、或刊載他人個人資料,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六) 利用網路購物騙取帳號,或以便宜廉售物品騙取價款,觸法刑法詐欺罪。
三、 臉書按讚時,應謹慎不要一昧按讚,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發言更應小心:
(一) 未經同意不得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號碼等)
(二)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或攻擊他人名譽的言論。
(三) 不可張貼色情猥褻或虐待動物圖片、影片或訊息。
(四)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
(五)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影片。
四、 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就得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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