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1發言日期  111/12/20發言時間  11:52:08
發言人  于志強發言人職稱  資深特別助理暨營運長發言人電話  037-586896 #10019
主旨
 投保中心108年對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提起民事解任董事之訴,
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的訴訟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1/12/2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前任董事長潘健成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金上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11/12/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於108年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主張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潘健成先生有不適宜擔任董事之情事,
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其董事職務。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1年2月18日宣判,駁回投保中心之訴,
投保中心不服判決結果並上訴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2月20日宣判仍駁回投保中心之訴。
6.處理過程:當事人於審理過程中均依法進行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
本案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前述解任訴訟乃105年本公司公告財報事件的衍生訴訟。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仍駁回投保中心發起的解任董事訴訟,
本公司執行長潘健成先生表示尊重與欣慰之意,
亦籲請投保中心尊重法院的裁判,早日止息已持續數年的紛擾。